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问题是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水利事业的本质特征,是人类在区域(如流域、行政区)尺度上调整自然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水文水资源科学技术是解决国家和区域水问题的基础,也是水利工程以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为加强水文水资源应用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经水利部水人教[2006]118号文批准,成立水利部水文水资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下称“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
第二条 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依托单位为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 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流域、省、市各级水利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和水有密切关系的其他部门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供水文水资源领域的决策科技支持和技术服务,承担与水文水资源领域有关的重大课题研究和科研生产任务,开展技术培训和成果推广应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将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建成国内一流的水文水资源科技基地,高层次的决策支持中心、高水平的科技先导中心、高效率的信息交流中心和高质量的人才培养中心。
第四条 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的全称是:“水利部水文水资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Research Center on Hydrology and Water
Resources,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简称:RCHWR,MWR)。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根据国家、水利部和有关部门的需求,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有:
1、为国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供水文水资源领域的决策依据;
2、承担国家重大水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和管理运行中与水文水资源领域有关的重大关键课题;
3、利用新的观测手段和技术,加强水文的应用基础研究;
4、利用跨学科综合研究手段,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应用研究;
5、开展流域水沙关系及水环境保护应用研究;
6、承担流域和地区性水文水资源的科研生产任务,加强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7、开展水文水资源领域的国际合作;
8、培养水文水资源领域的高级技术人才。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是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单位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政策及技术研究中心、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水利部水文局、水利部南水北调规划设计管理局、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江苏省水利厅等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确定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的总体发展方向和目标。
2、制定和修改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章程,聘任或解聘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主任、副主任。
3、审议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报告。
4、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
5、监督考核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和年度实际绩效,协调内外关系。
6、听取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主任有关重大问题的汇报。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2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关修改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章程及其他重大决议,须得到2/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并根据需要设名誉主任。由中心主任提名,征求本人同意后,报管理委员会备案后聘任,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对以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1、对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2、对研究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3、开展水文水资源技术应用咨询服务。
4、由管理委员会或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专家委员会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机构设置如图1所示。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下设办公室、水问题与水安全战略研究部、技术应用与开发部和技术交流与培训部。
图1:组织机构框图
第十七条 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管理委员会和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章程管理该中心各项事务;
2、负责组织制定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3、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4、主持召开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重大问题;
5、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及职员,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第六章 运营方式
第十九条 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为社会公益类研究机构,按非营利机构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在运行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的工作关系主要以项目合同的方式确定。
第七章 人事及财务
第二十一条 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实行流动岗位和固定岗位相结合,面向社会择优选聘,注意吸收国外专家参加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水文水资源工程中心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水利部水文水资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